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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研究

低空事故责任界定、保险产品创新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路径

低空事故责任界定、保险产品创新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路径

编制单位: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巴克豪斯世界低空经济产业网、巴克豪斯中国低空经济产业网、巴克豪斯国际低空经济合作网、巴克豪斯低空制造平台、巴克豪斯低空飞行平台、巴克豪斯低空保障平台、巴克豪斯低空基础设施平台、巴克豪斯低空产业配套平台、巴克豪斯低空跨界融合平台
完成时间2026 08
摘要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进入规模化商业化落地周期,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低空载人通勤、城市空中物流、农林植保、应急巡检等场景快速铺开,低空飞行频次、航空器保有量持续攀升,低空碰撞、坠机、设备失效、网络链路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逐步增多。低空事故具备风险来源复杂、参与主体多元、因果链条交叉、损失边界模糊等特征,事故责任认定难、理赔落地难、风险损失过度集中于单一市场主体,已经成为制约低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瓶颈。本报告立足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低空试点实践、国内外行业案例,系统剖析低空事故多主体责任界定逻辑,梳理当前低空保险市场供给短板,围绕强制保险制度落地、场景化保险产品创新、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搭建,研究提出可落地的机制构建路径。报告区分制造端、运营端、监管端、金融端不同主体权责,厘清产品缺陷、人为操作、空域环境、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故障等不同诱因下的归责原则,剖析现有低空保险产品供给不足、费率定价缺乏数据支撑、高风险场景承保能力不足等现实矛盾,构建 法律定责保险转移共保分散基金托底社会协同的全链条风险分担框架,为政策制定、行业监管、企业合规经营、保险机构产品研发提供理论参考与实操指引。

关键词:低空事故;责任界定;低空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分担;eVTOL;无人驾驶航空器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国多地开展低空改革试点,低空空域逐步放开,应用场景由传统通航向城市空中交通、低空文旅、即时物流、电力巡检、农林作业、应急救援大规模拓展。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仅农用无人机保有量已经突破 30 万架,年度作业面积超 30 亿亩次;城市物流配送在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累计飞行超过 240 万架次;eVTOL 载人飞行器取得型号合格证,城市空中通勤从技术验证走向商业化试点阶段。产业高速扩张的同时,安全风险同步放大,航空器空中相撞、坠机致人损伤、损毁地面财产、飞行干扰民航航线、数据链路遭攻击失控等事故事件频发。

低空领域不同于传统道路交通与普通航空运输,参与主体覆盖飞行器研发制造企业、零部件供应商、运营服务商、飞手、平台调度机构、空域管理部门、低空基础设施运营方、通信网络服务商等,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同时涉及产品质量、人为操作、环境干扰、基础设施失效、网络安全等多重诱因,多重因素耦合导致事故溯源难、责任切割难、民事赔偿落地难等现实困境。

从制度建设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 2027 年初步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到 2030 年基本成型低空保险政策框架,把保险机制纳入低空安全治理体系,将投保情况纳入飞行审批前置审查条件,为事故风险社会化转移提供顶层政策指引。但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低空事故责任认定细则,归责模式、鉴定流程、损失评估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保险市场产品供给与细分场景风险匹配度不足,载人 eVTOL、城市高密度飞行等高风险场景缺少成熟承保方案;风险损失过多由运营企业独自承担,缺少多层次风险分散渠道,抑制产业主体创新投入意愿,部分中小企业甚至出现 想飞怕摔、出险即垮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厘清低空事故责任边界,推动低空保险产品迭代创新,搭建多方协同的风险分担机制,既是守住低空安全底线的现实要求,也是低空经济行稳致远的制度基础。

1.2 研究意义

理论层面,当前国内学术研究更多聚焦空域管理、适航认证、技术路线,针对低空事故多元主体责任划分、保险产品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的系统性研究仍然有待深化。本报告结合《民法典》《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区分不同事故诱因开展归责分析,完善低空侵权责任理论框架,丰富新兴产业风险治理研究内容。

实践层面,第一,为监管机构完善事故处置规则、落地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出台事故鉴定指引提供参考,推动责任认定流程标准化;第二,为低空制造企业、运营企业厘清合规边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风险防控与投保方案,降低经营法律风险;第三,为保险机构开发适配细分场景的低空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定价模型提供产业视角支撑;第四,构建政府、产业、保险、再保险协同的风险分担路径,避免重大事故损失全部由单一市场主体承担,维护市场主体生存空间,保护受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平衡产业创新发展与公共安全保障双重目标。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本报告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文献研究梳理现行法律条文、国家及地方低空政策文件、行业公开报告;案例分析依托国内重庆低空共保体试点、各省市无人机事故判例、国外 UAM 风险治理经验;对比研究区分低风险农林巡检、中风险商业运营、高风险载人飞行不同场景的责任与保险需求差异。

报告主体分为六大章节。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梳理低空事故主要类型、风险来源,分析当前事故处置与责任界定现存痛点;第三章系统解析多主体责任界定逻辑,区分不同事故诱因下归责原则,梳理归责实践难点;第四章分析国内低空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剖析保险产品供给短板与核心制约因素;第五章围绕责任界定前置、产品体系创新、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提出完整构建路径;第六章提出配套保障措施与展望。

二、低空事故风险特征及当前责任界定现实困境

2.1 低空事故主要类型与风险来源

低空事故按照损害结果可以分为人身损害、地面财产损毁、空中飞行器碰撞损毁、公共秩序干扰四大类;按照风险来源,可以划分为产品技术风险、人为操作风险、运行环境风险、基础设施与网络安全风险四大类别。

第一类,产品与技术缺陷风险。包含飞行器整机设计缺陷、动力系统故障、飞控软件算法漏洞、电池热失控、零部件失效。eVTOL 多旋翼、分布式动力系统复杂度高,软件算法故障、传感器失效会直接引发失控坠机。零部件供应链分散,电池、电机、导航模块供应商众多,事故溯源时,区分整机制造责任、零部件供应商责任存在较大难度。

第二类,人为操作与运营管理风险。包含飞手操作失误、违规黑飞超空域飞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飞行前检查流程缺位、培训不到位。在培训场景下,学员违规操作,责任归属培训机构;商业运营场景下,运营企业调度失当、超载荷飞行、违规进入禁飞区,属于运营主体责任范畴;个人爱好者私自改装飞行器引发事故,责任归于个人使用者。

第三类,运行环境外部风险。复杂城市环境下高层建筑遮挡 GNSS 导航信号、极端大风雷雨气象、鸟类撞击,属于外部环境诱因。外部环境并不当然免除相关主体责任,需要结合企业是否完成气象研判、是否设置风险预案、是否规避高危空域综合判断。

第四类,基础设施与网络通信安全风险。包含低空起降点设施故障、通信链路中断、远程 ID 身份识别系统失效、网络攻击劫持飞行器。城市低空运行高度依赖通信、导航、感知基础设施,一旦基础设施服务商、通信运营商出现服务故障,会诱发连锁事故,这类主体责任在现有实践中经常被忽略。

从场景维度,不同场景风险等级差异显著。农林植保、偏远地区电力巡检属于相对低风险场景;城市物流配送、测绘勘察属于中等风险;载人 eVTOL 城市通勤、低空旅游属于高风险场景,一旦发生事故,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规模巨大,风险外溢效应更强。

2.2 当前低空事故处置与责任界定的突出痛点

2.2.1 多元主体交叉,因果关系溯源复杂

一场低空事故往往多重因素叠加。例如一架无人机城市作业坠机,可能同时存在电池质量瑕疵、飞手处置不当、城市高楼干扰导航信号三重因素叠加。现有技术条件下,部分小型无人机飞行黑匣子数据存储能力有限,事故发生后飞行日志损毁,难以精准量化每一个主体对事故的贡献比例,多因一果情况下主次责任划分缺少统一实操标准,司法实践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企业风险预期不稳定。

2.2.2 法律归责模式尚未形成统一细则

现行法律可以援引《民法典》侵权编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民用航空法》航空侵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展责任判定,但专门针对低空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司法解释、裁判指引尚不充分。行业内部对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仍存在讨论。载人低空飞行器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安全,理论上更适合高度危险无过错责任;农林偏远低风险场景,如果统一适用严苛无过错责任,将大幅抬高中小企业经营成本,抑制行业发展,如何进行差异化制度设计是现实难题。

2.2.3 事故专业鉴定能力不足,损失评估缺少统一标准

低空事故鉴定需要融合飞行器硬件、飞控软件算法、通信导航、气象多领域专业知识,国内具备完整低空事故鉴定资质的机构数量较少。事故之后,第三方人身伤残评估相对成熟,但地面财物损毁、飞行器本身损失、运营中断间接损失的评估方法尚未标准化。鉴定成本高、周期长,部分小额事故当事人难以承担鉴定费用,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2.2.4 黑飞、无资质飞行放大责任认定难度

大量微型无人机使用者为普通个人,没有完成实名登记、没有报备飞行计划,属于 黑飞。发生事故之后涉事飞行器难以溯源,责任人查找困难,受害方维权取证成本极高,民事赔偿难以落地。同时部分商业主体为压缩成本,不配置专业飞手,不投保保险,事故之后企业偿付能力不足,受害第三方难以获得足额补偿。

2.3 保险机制在事故处置中的现实短板

保险本应承担损失转移、风险分摊的功能,但现阶段低空保险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第一,历史事故数据稀缺,缺少长周期大样本飞行事故数据库,保险机构难以精准完成风险费率厘定;第二,部分高风险场景缺少对应保险产品,eVTOL 载人场景保障方案仍处于试点;第三,部分企业投保意愿不足,认为保费成本过高;第四,事故责任没有厘清的前提下,保险理赔环节容易出现责任推诿,进一步拉长纠纷处置周期。

三、低空事故多主体责任界定框架与归责路径

低空事故责任界定坚持 诱因匹配、过错相当、区分场景、多元归责的基本原则,区分制造端、零部件供应商、运营主体、操作人员、基础设施服务商、通信服务商、监管责任边界,同时区分产品缺陷、人为过错、外部环境、第三方破坏等诱因,厘清直接责任、次要责任、补充责任,区分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只承担民事损失补偿,不会免除行政与刑事责任,即使足额投保保险,如果主体存在重大过失、故意违规黑飞,仍然需要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3.1 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

3.1.1 飞行器整机制造企业责任

制造企业主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飞行器存在设计缺陷、制造工艺瑕疵、出厂软件漏洞,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制造企业不能以已经完成适航认证完全免责,适航是最低安全准入,不能完全豁免产品缺陷侵权责任。如果事故是因为使用者私自改装硬件软件、超出说明书极限工况使用,则制造企业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对于 eVTOL 载人飞行器,产品缺陷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巨大,制造企业需要建立完整产品追溯、故障反馈、召回机制。

零部件供应商:电池、电机、导航芯片、飞控模块等零部件存在质量缺陷诱发事故,整机企业对外先行赔付后,可以向零部件供应商开展追偿;受害第三方也可以直接向零部件供应商主张权利。

3.1.2 低空运营主体责任

运营主体是飞行活动组织实施方,是事故当中最主要责任主体之一。运营企业包含无人机物流公司、低空文旅企业、城市空中交通运营商、植保服务企业。运营企业的义务包括空域申请报备、飞行方案评估、人员资质管理、飞行器日常维护检修、气象风险研判、应急处置预案制定。

1. 因调度错误、违规飞行、设备检修缺位、人员培训不足导致事故,运营主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 外聘飞手执行作业任务,飞手履职过程操作失误对外由运营企业承担责任,企业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飞手追偿;

3. 培训机构教学飞行期间,学员操作失误造成第三方损害,对外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学员脱离教学安排私自飞行,由学员自行承担责任。

3.1.3 飞手、个人使用者责任

取得资质的飞手在履职之外私自飞行,或者个人爱好者使用微型无人机,未报备空域、违规改装设备,主观过错造成事故,由个人使用者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使用者如果购买产品本身存在固有缺陷,个人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制造企业追偿。

3.1.4 低空基础设施与通信网络服务商责任

低空起降点、垂直起降场(Vertiport)硬件设施维护不当,起降平台坍塌、防护设施失效诱发事故,基础设施运营方承担对应过错责任。通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因为网络故障、带宽不足导致飞行器通信链路中断,并且服务商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规定服务等级,需要承担对应责任;如果故障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则予以免责。网络黑客攻击劫持飞行器,属于第三方恶意破坏,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制造企业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可以减轻责任,由实施攻击的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3.1.5 监管部门责任边界

监管部门承担空域审批、资质管理、安全监督的行政监管职责。监管履职不到位属于行政法层面评价,不直接对事故受害第三方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在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并且直接造成损害的特殊情形,才按照国家赔偿制度处理,不能将市场主体经营风险转嫁给监管机构。

3.2 不同事故诱因下归责适用规则

3.2.1 产品缺陷诱发事故

归责原则:产品严格责任。受害方无需证明制造企业主观过错,仅需要证明事故由产品缺陷直接引发。制造企业可以举证证明不存在缺陷、使用者违规改装、超出使用范围使用来抗辩减责。

3.2.2 运营管理、人为操作失误诱发事故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判断运营主体、飞手是否履行安全义务,是否存在违规飞行、维护缺位、培训缺失等过错行为,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3.2.3 外部自然环境因素诱发事故

大风、雷雨、鸟类撞击等自然环境,并不直接构成免责。判断标准:运营方是否提前获取气象预警,是否设置气象阈值、恶劣天气下是否停止飞行。如果明知气象条件不适合飞行仍然强行作业,即使事故直接诱因是大风,运营主体依旧承担责任;已经充分研判风险、已经履行全部安全义务,极端不可预见自然灾害,可以作为减轻责任事由。

3.2.4 多因一果混合诱因事故

现实中大量事故属于混合诱因,需要开展事故技术鉴定,量化不同因素对事故发生的贡献度,按照贡献比例划分主次责任。举例:电池存在轻微质量隐患,叠加飞手违规超负载飞行,两者共同导致坠机,制造企业、运营企业根据各自原因力比例分担赔偿。

3.2.5 第三方恶意破坏、网络攻击

由实施破坏第三方承担主要民事及刑事责任;制造、运营主体举证证明自身已经落实网络安全防护、飞行器安全防护,已经尽合理义务,可减轻自身责任。

3.3 场景差异化归责设计思路

参考国内学界研究观点,推行二元归责模式,兼顾安全与产业成本承受能力。
第一,高风险场景:载人 eVTOL、城市核心区载人低空旅游,面向公众开展载人飞行,对地面第三方风险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运营方承担严格责任,倒逼企业最高等级安全管理,强制投保高额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
第二,中等风险场景:城市物流配送、城市测绘巡检等商业非载人低空运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发生事故后推定运营方存在过错,运营企业可以举证证明自身完全履行安全义务来减免责任。
第三,低风险场景:偏远地区农林植保、野外电力巡检,人员财产暴露风险较低,适用普通过错责任,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避免过重制度成本抑制下沉市场中小企业发展。

四、我国低空保险市场现状与产品创新的现实制约

4.1 低空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伴随低空经济政策推动,国内保险机构开始布局低空赛道,全国已经有 40 余家财产保险公司推出合计约 180 款低空相关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无人机领域。重庆落地全国首个低空经济共保体,集合 19 家保险机构,落地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责任险试点,将投保与飞行审批进行绑定,签发国内首批试点保单,为数百架无人机提供数千万元风险保障,形成可复制的地方实践样本。

当前市场已经出现的主要险种包括:飞行器机体损失险,对应传统车险车损险,赔付飞行器本身损毁丢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飞行造成地面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是核心险种;飞手人员意外险,保障操作人员人身伤害;部分机构开始研发机载设备损失险、物流货物责任险、运营中断损失保险、试飞测试专项保险等创新产品。部分头部保险企业和低空龙头企业深度战略合作,农业植保无人机保险已经实现规模化落地,成为行业标配。

政策层面明确制度时间表,2027 年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要求出台示范条款,明确最低保障限额,强制投保纳入飞行审批前置审查,实现 凡处必核,事故处置中核查投保情况,为低空保险打开制度空间。

4.2 当前保险产品体系存在的突出短板

4.2.1 产品集中于成熟低风险场景,高风险载人场景供给不足

现有保险产品大多针对中小型工业无人机,农林植保、测绘巡检产品相对成熟;但是面向 eVTOL 载人通勤、高密度城市多机混行场景,缺少成熟标准化保险方案。载人场景单起事故潜在赔付金额极高,单家保险机构承保能力有限,缺少共保、再保险配套情况下,保险机构普遍持谨慎态度。同时,针对软件算法缺陷、网络攻击、远程 ID 失效带来的间接损失,大部分现有保险条款将其列为除外责任,保障存在空白地带。零部件、电池高频损耗部件,相关配套保险产品稀缺。

4.2.2 条款标准不统一,保障范围参差不齐

各家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自行拟定,同样叫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不同公司的免责范围、除外责任、赔付限额差异较大。部分产品把通信链路丢失、软件故障、极端城市环境碰撞直接排除保障,企业在投保时难以横向对比;发生事故理赔阶段容易出现条款理解分歧。行业缺少统一示范条款,不利于强制保险制度落地实施。

4.2.3 风险定价的数据底座缺失

保险精算需要大量事故样本、飞行时长、风险事件统计数据作为基础。国内低空大规模商业化运行时间较短,完整的全行业事故统计数据库尚未搭建。保险机构难以获取完整真实的企业飞行数据,无法实现精细化差异化定价,只能采取一刀切保费模式。安全记录优秀的企业无法享受费率优惠,风险管控差企业没有费率惩罚,缺少 UBI 基于飞行行为的动态定价机制,难以发挥保险激励安全运营的杠杆作用。

4.2.4 中小企业投保成本压力与投保意愿矛盾

对于大量中小低空服务商,如果按照载人、城市运营的高额保额标准,保费支出会显著抬升经营成本。部分微型无人机使用者认为事故概率低,主观排斥投保。反过来,如果保额过低,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保险额度不足以覆盖损失,保险无法真正实现风险转移。如何平衡保额底线与企业成本承受力,是产品设计难点。

4.2.5 风险分散工具尚不健全

单家保险公司资本有限,面对 eVTOL 重大事故巨额赔付,单一主体风险压力巨大。国内低空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共保体模式仅少数试点城市落地,尚未全国推广,缺少政府引导的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最后防线,高风险业务保险机构 不敢保、不愿保的现象客观存在。

4.3 制约保险创新的底层因素

第一,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尚未完全落地。责任划分不清晰,保险机构无法明确哪些损失属于赔付范围,哪些属于除外责任,直接制约条款设计。第二,飞行数据孤岛,监管平台、企业运行平台、保险机构之间数据没有打通,保险机构难以获取风险因子。第三,损失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事故发生之后损失大小、事故诱因鉴定难,推高理赔的不确定性。第四,细分场景差异化需求复杂,载人、物流、植保、应急救援风险逻辑完全不同,定制化产品研发成本较高。

五、低空事故责任界定、保险产品创新、风险分担机制的完整构建路径

整套机制遵循 明确定责规则为前提,保险产品创新为核心工具,多元主体风险共担为落脚点的逻辑,构建 立法定责鉴定支撑强制保险打底场景化产品矩阵共保再保险分散保障基金托底纠纷多元化解全链条闭环体系。

5.1 完善低空事故责任界定制度基础

5.1.1 推动法规细则与裁判指引落地

结合新修订《民用航空法》实施,加快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责任认定配套规则,明确区分制造、运营、使用者、基础设施服务商各方权责,固化 二元归责思路,对载人高风险场景、城市商业运营、野外低风险作业分别明确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低空侵权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减少同类案件裁判差异,为保险理赔提供清晰法律预期。

厘清多因一果事故处理规则,明确技术鉴定在混合责任事故当中的地位,建立按照事故诱因贡献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的实操规则。明确保险赔付不能免除行政、刑事责任,厘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之间边界。

5.1.2 建设专业化低空事故技术鉴定体系

培育一批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低空事故鉴定机构,建立鉴定机构名录库,完善事故鉴定技术规范,覆盖硬件失效、飞控软件算法、导航通信故障、环境因素分析。建立事故调查流程标准,发生较大低空安全事故,参照民航事故调查机制开展技术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责任划分、保险理赔重要依据。建立损失评估标准化规范,统一人身、财物、飞行器本体、运营间接损失评估方法,降低鉴定成本,简化小额事故处置流程。

5.1.3 完善事故溯源机制,强化实名登记与飞行日志强制留存

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制度,推动远程 ID 识别技术规模化部署,实现事故飞行器快速溯源。强制要求商业运营航空器保存完整飞行日志、黑匣子数据,规范日志存储、留存要求,事故发生后保障数据可调取。严厉打击私自改装、销毁飞行记录等行为,解决黑飞溯源难的痛点,为责任界定提供技术底座。

5.2 低空保险产品体系创新路径

以国家《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指引,构建 强制保险为基础,分层商业保险做补充,细分场景定制产品为延伸的多层次低空保险产品矩阵。

5.2.1 落地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按照时间表稳步推进强制保险落地。第一,出台全国统一的强制责任险示范条款,区分航空器重量等级、运行场景,分级设置最低保额标准。载人 eVTOL 设置高额最低保额;城市商业运营设置中等保额;微型非经营性个人无人机设置基础保额。第二,落实投保和飞行审批绑定机制,飞行报备审批环节校验投保状态,杜绝脱保飞行。第三,强制保险只覆盖第三者人身与财产损害,不覆盖飞行器自身损失,自身损失交由商业机身险解决。第四,探索费率浮动机制,引入 UBI 理念,将保费和企业安全记录、违规记录、飞行数据挂钩。安全记录优良主体享受费率下浮;多次事故、违规飞行主体费率上浮,发挥保险正向激励约束作用。

5.2.2 面向全产业链开发分层分类商业保险产品

在强制险之外,丰富商业保险供给,形成完整产品矩阵。

1. 飞行器财产类保险:机体一切险,覆盖坠毁、丢失、火灾;开发电池、机载传感器等高频易损零部件专项保险,弥补现有保障空白。

2. 运营责任类保险:细分开发物流货运责任险、植保作业责任险、试飞测试专项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专门用于载人 eVTOL,保障机上乘客伤亡);开发运营中断保险,覆盖事故之后企业停机带来经营损失。

3. 新型风险创新险种:针对软件算法缺陷、网络攻击、通信故障场景,在免责之外开发可选附加险,应对数字时代低空新型风险。开发低空基础设施保险,覆盖 Vertiport 起降平台设备损坏、第三者责任,补齐基础设施运营方保险缺口。

4. 碎片化灵活产品:针对短期项目、临时作业,开发按次、按飞行小时投保的碎片化保单,降低中小微企业一次性保费压力。

5.2.3 打通数据底座支撑保险精细化定价

搭建低空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前提下,实现监管飞行数据、企业运行数据、保险承保理赔数据适度共享。汇集行业事故案例库,积累风险样本,解决保险机构缺少数据无法精算的困境。推动保险机构对接低空运行平台,获取飞行时长、空域类型、历史风险事件,真正落地基于实际运行行为的动态定价,打破一刀切保费模式。

5.3 构建多方协同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单一保险机构难以独立承担重大低空事故巨额损失,必须构建 市场主体自担商业保险转移共保体聚合承保再保险进一步分散政府风险基金托底五级风险分担链条,实现风险在制造企业、运营企业、保险行业、资本市场、政府之间合理分配。

5.3.1 第一层级:产业链前端落实主体第一责任

制造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管控、产品召回机制;运营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人员培训、飞行风险评估,做好事前风险防控。保险只是事后损失补偿手段,不能替代企业自身安全管理,企业必须承担安全投入第一责任,通过内部风控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从源头减少风险发生。

5.3.2 第二层级:商业保险市场实现风险转移

企业按照法律要求投保强制险,结合自身场景采购对应的商业补充保险。制造企业配套产品责任险;运营企业配套机身险、承运人责任险、运营责任险;基础设施服务商配套设施责任险。通过保险把个体企业大额不确定事故损失,转化为可预期稳定保费支出,实现风险向保险行业转移。

5.3.3 第三层级:推广低空经济共保体模式,聚合行业承保能力

复制重庆低空共保体实践经验,在全国推广低空经济共保体机制,多家保险机构联合参与,共同分担高保额、高风险业务,解决单家机构承保能力不足的痛点,重点面向 eVTOL 载人等高价值业务。共保体统一条款、统一理赔标准,避免各家保险机构条款混乱。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批量参与共保方案,降低中小企业投保门槛。

5.3.4 第四层级:发挥再保险市场二次分散风险功能

引导中再等再保险机构深度参与低空经济,把共保体承担的大额风险进一步向再保险市场分散,平滑保险机构年度赔付波动。针对载人低空业务,推动开发专项再保险产品,提升整个保险行业承接重大风险的总容量。

5.3.5 第五层级:设立低空经济风险保障基金作为社会托底防线

研究设立低空风险保障基金,作为整个体系的最后防线。资金来源可以结合地方财政适度引导、行业企业适度缴纳、共保体业务收益计提等多渠道筹措。基金使用限定于极端重大事故,保险赔付额度用尽之后,对受害第三方进行兜底补偿,防止重大事故企业破产之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基金严格限定事后补偿,不能替代企业投保义务,避免道德风险,杜绝企业认为有基金兜底就放松安全管理。

5.3.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套

建立 调解优先、专业仲裁分流、诉讼兜底的纠纷解决格局。小额财产损失优先行业调解,调解协议可司法确认;涉及复杂技术争议的事故赔偿纠纷,设立具备低空专业背景仲裁员的专业仲裁通道,发挥仲裁保密性、专业性优势;重大争议由诉讼最终兜底。法院发布类案裁判指引,统一裁判尺度,减少责任认定分歧,加快理赔纠纷处置效率。

六、配套保障措施与行业展望

6.1 配套保障措施

第一,推进跨部门协同治理。民航、发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强制保险监管、飞行监管打通。监管机构定期发布低空事故统计,向行业和保险机构公开脱敏统计数据,支撑保险产品研发。

第二,强化产业主体合规宣贯。面向飞行器制造企业、运营服务商、飞手开展普法宣传,明确事故法律后果,引导企业建立 安全管理 + 保险保障双轮驱动的风险管理体系,纠正 买保险就可以忽视安全管理错误认知。

第三,鼓励地方先行试点。鼓励低空改革试点城市率先落地事故鉴定、共保体、风险基金地方实践,形成可复制经验向全国推广。允许地方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因地制宜优化保额、投保细则。

第四,加强国际经验借鉴。跟踪国外城市空中交通 UAM 领域事故责任规则、保险方案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本土化改造,关注国际适航、保险规则动态,支撑我国低空产业参与全球市场。

6.2 行业展望

低空经济属于快速迭代的新兴产业,事故责任界定、保险体系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跟随技术迭代、商业化运行数据积累持续优化。短期阶段重点完善法律细则、事故鉴定能力,落地强制责任险制度,解决责任不清、理赔难的痛点;中期逐步完善全场景保险产品矩阵,全国推广共保体,搭建完整风险分担链条;长期随着飞行样本数据积累,UBI 动态定价模式成熟,责任保险风险分担体系趋于完备。

事故责任界定、保险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本质不是为了限制低空产业发展,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把风险可控化,化解 一出事就垮企业、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两难困境。平衡创新发展和公共安全保护,才能保障低空经济行稳致远,释放新质生产力价值。

数据来源说明

1. 一手调研数据: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 2024‑2026 年国内低空试点城市实地调研访谈记录、低空事故案例整理、多场景风险模拟推演材料。

2. 国内官方政策与公开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航局行业统计公报;各省市低空经济试点政策文件、重庆低空经济共保体公开材料。

3. 行业公开研究与市场数据:21 世纪经济报道、DoNews、新华网、中国经济网公开行业调研;瑞再研究院、保险行业协会低空领域研究成果;国内 40 余家保险机构低空保险产品公开备案信息;36 氪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低空经济产业报告数据。

4. 域外参考资料:国外 UAM 城市空中交通责任治理、保险机制相关公开行业报告。

5. 司法案例来源:国内各级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法律机构低空侵权专题研究文献。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联合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及各平台共同编制。报告全部内容仅为行业研究分析用途,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保险投保建议、投资决策指引。报告引用的公开资料、数据均来源于行业公开渠道,编制团队力求信息真实可靠,但不对原始数据源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担保。报告观点仅代表研究团队分析判断,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保险机构的立场。任何市场主体依据本报告开展经营、投保、法律处置所产生全部后果,均由该主体自行承担。未经编制单位书面授权,禁止对本报告进行篡改、商用转载,引用本报告内容请完整注明报告编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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