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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无人机远程识别(RID)强制落地后的监管效能提升与隐私平衡研究

无人机远程识别(RID)强制落地后的监管效能提升与隐私平衡研究

作者: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巴克豪斯世界低空经济产业网、巴克豪斯中国低空经济产业网、巴克豪斯国际低空经济合作网、巴克豪斯低空制造平台、巴克豪斯低空飞行平台、巴克豪斯低空保障平台、巴克豪斯低空基础设施平台、巴克豪斯低空产业配套平台、巴克豪斯低空跨界融合平台

摘要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进入规模化发展周期,无人机在城市巡检、物流配送、农林作业、文旅表演、测绘勘探等场景大规模普及,无人机保有量、飞行架次持续攀升,传统低空监管模式面临 看不见、辨不明、溯源难的现实困境,黑飞、违规闯入管控空域、干扰公共安全等事件频发,制约低空产业安全有序发展。无人机远程识别(Remote‑IDRID),俗称无人机 空中电子车牌,通过广播式与网络式双重识别机制,对无人机身份、位置、运动状态进行持续对外报送,实现飞行主体可识别、轨迹可追溯、行为可监管,成为现代低空治理的基础技术底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自 2026 5 1 日正式实施,标志 RID 从政策试点转向强制落地阶段,所有合规民用无人机必须搭载双模式 RID 模块,从技术层面对无人机匿名飞行形成制度约束。

RID 强制落地在显著提升低空监管效能的同时,也带来数据广播泄露、飞手位置暴露、个人轨迹被恶意捕获等隐私安全矛盾。广播式 RID 报文公开广播,任意接收设备均可捕获无人机实时坐标、操控站位置等敏感信息,在城市居民区、敏感单位周边,极易引发对个人行踪、商业作业信息的非授权采集,形成监管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的价值博弈。本报告立足国内 RID 强制落地现实场景,系统剖析 RID 技术体系、制度框架,量化评估强制实施之后监管效能的提升维度,梳理技术、法律、产业层面存在的隐私风险,对比欧美 RID 制度实践经验,探索兼顾低空安全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路径,从技术优化、制度完善、产业规范、执法边界、分级数据访问等维度提出可落地对策建议,为我国低空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RID 产业迭代、政策细化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依据。
关键词:无人机远程识别;RID;低空经济;监管效能;隐私保护;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治理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低空经济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重要赛道,国家持续出台政策放开低空空域,鼓励无人机、eVTOL 等低空飞行器商业化落地。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公开统计,截至 2026 5 月,全国无人机实名登记数量突破 210 万架,而全社会实际保有量处于 320‑350 万架区间,大量存量设备尚未完成合规登记改造,非实名、无识别飞行给城市安防、机场运行、重大活动安保带来持续风险压力。在 RID 强制国标实施之前,国内无人机监管主要依靠事前实名登记、飞行报备、事后追责模式,监管属于被动处置,空中无法实时区分合规无人机与黑飞设备,侦测设备只能获取空中目标信号,无法对应具体运营主体,发生违规事件后溯源取证成本极高,大量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时处置。

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 GB 46750‑2025 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要求民用无人机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运行识别信息,同时部署广播式 RID 与网络式 RID 两套能力,2026 11 1 日后新出厂设备必须完整满足双模式 RID 强制要求,存量无人机设置过渡期完成硬件或者固件改造,不满足 RID 标准的设备禁止开展室外飞行活动。RID 强制落地的核心目标就是解决低空 看得见的监管难题,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体系。但该制度落地过程中,隐私保护争议同步显现:广播报文公开传播的特性,使得任何人借助简易接收设备即可捕获无人机位置、操控人员起降点位,普通爱好者、商业作业主体均面临个人行踪泄露、商业飞行数据被恶意抓取的风险。如何在发挥 RID 安全监管价值的前提下守住隐私底线,已经成为低空治理领域必须解决的核心命题。

1.2 研究意义

理论层面,国内针对 RID 的研究多聚焦技术实现路径,对强制落地之后监管效能的系统性评估、监管与隐私价值冲突的综合研究相对有限。本报告结合强制国标落地之后的产业实践,搭建监管效能评价框架,剖析安全治理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权衡逻辑,丰富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治理、低空数字安全的理论研究体系。

实践层面,RID 强制落地正处于过渡期,产业端、监管端均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制造企业需要平衡 RID 硬件功能、成本与隐私防护;各地监管部门正在大规模部署 RID 接收基站、低空感知平台;广大无人机运营人、消费级用户担忧个人信息泄露。本报告总结现实风险,提出技术法律产业协同的平衡方案,可供政策制定机构、监管执行部门、无人机制造企业、低空平台运营商参考,助力低空经济实现安全发展与权益保护双向落地。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方面,美国 FAA 2021 年发布 Part89 规则推行 Remote‑ID 制度,要求 250g 以上无人机强制远程识别,技术路线以广播式 RID 为主,配套网络识别补充能力,学术界大量研究指出明文广播模式带来的跟踪风险,提出临时身份轮换、位置混淆、零知识身份映射等隐私增强技术思路,但受限于机载算力、实时性约束,大规模商用落地仍存在障碍。欧盟 EASA 在无人机分类监管框架下,将 RID 嵌入开放类别、特定类别运行规则,区分公众接收权限与监管机构权限,尝试通过限制报文敏感字段实现隐私缓冲,但同样无法彻底解决广播报文公开带来的安全隐患。

国内研究方面,国内学者重点围绕 GB 46750‑2025 国标解读、RID 通信协议、侦测接收系统开展研究,部分航空领域文献指出明文广播带来的轨迹追踪风险,提出差分隐私、坐标模糊化等技术方案,但大多停留在实验室原型阶段,距离适配强制国标的量产应用尚有距离。国内行业研究更多聚焦 RID 产业市场规模测算,较少从制度落地后监管效能变化、现实隐私冲突开展实证分析,本报告即针对该缺口展开系统研究。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本报告首先梳理 RID 技术原理、国内制度体系;其次构建监管效能评估维度,分析强制落地之后在风险预警、黑飞溯源、事故处置、空域管理、跨部门协同等方面效能提升;接着深度拆解 RID 运行模式下隐私泄露的风险来源、风险场景,剖析监管安全目标和隐私保护目标之间内在矛盾;借鉴域外制度实践经验,立足我国法律框架,从技术迭代、法律规则细化、数据访问权限管控、产业自律、过渡期治理多个层面提出平衡策略,最后总结研究结论并展望未来演进方向。

第二章 无人机远程识别(RID)技术体系与国内制度框架

2.1 RID 核心技术原理

RID 分为广播式 RID网络式 RID两大模式,我国强制国标要求民用无人机室外运行同时具备两套能力,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完成身份与状态信息上报。

广播式 RID 依靠 WiFi‑NAN、蓝牙广播等无线射频通道,无需接入互联网,无人机从起飞到着陆全程每秒至少一次向外广播标准化报文。报文主要包含无人机唯一识别编码、实时经纬度、高度、飞行速度、操控站位置、时间戳、紧急状态标识。周边部署的固定式接收基站、移动接收终端,甚至简易 DIY 接收设备都可以空中捕获解析报文,实现近场识别。广播式 RID 最大优势是无公网依赖,在山地、野外、无移动通信信号区域依旧可以工作;短板是广播信号受建筑遮挡、城市峡谷环境影响存在接收盲区,报文对外公开,存在被第三方恶意采集的风险。

网络式 RID 依靠移动通信网络,将无人机识别信息加密上传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 UOM 平台以及合规无人机云平台,实现广域远程监控。网络式 RID 数据经由加密链路传输,普通第三方无法获取,仅授权监管机构可以调阅后台完整数据,优势是覆盖范围广、数据加密存储,适合超视距大规模运营场景;短板是依赖移动通信网络,网络中断场景下会失去上报能力,必须依靠广播式 RID 兜底。

两种模式定位清晰:广播式解决现场执法、本地低空感知的即时识别需求;网络式解决全域追溯、后台监管、飞行台账留存需求,双轨并行构成国内 RID 技术底座。同时国标明确 RID 模块硬件固件防篡改,用户不得关闭、拆除识别功能,一旦模块失效,无人机需要触发告警、限制飞行,从硬件层面杜绝人为关闭识别规避监管的行为。

2.2 国内 RID 相关法规标准体系

我国已经形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三层制度体系。
第一层级,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 1 1 日实施,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制度,明确提出无人机应当具备远程识别能力,为 RID 强制实施提供上位法依据。
第二层级,部门规章,CCAR‑9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细化实名登记、运行识别、飞行活动管理、违规处罚条款,明确未按规定开启识别功能对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层级,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是 RID 落地的技术总纲,规定报文字段、通信性能、防篡改、故障处置、广播式与网络式 RID 技术指标,直接约束无人机生产制造、改造、检测、运行全链条。

配套平台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承担全国无人机实名登记、网络 RID 数据汇聚、飞行计划管理、运营主体备案职能,所有网络式 RID 数据统一向 UOM 平台报送,实现全国层面的数据集中监管。

在处罚机制上,对于未按要求搭载、开启 RID 功能,篡改 RID 模块,破坏识别系统的行为,可处以罚款、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设备,情节严重干扰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为强制落地提供法律威慑力。

2.3 RID 强制落地实施节奏

按照国标实施安排,2026‑05‑01 正式实施,设置过渡期安排:新设计定型无人机自标准实施起需要符合标准;存量已上市无人机给予改造窗口期,至 2026‑11‑01 之后,所有对外开展室外飞行的民用无人机,必须同时满足广播式 RID、网络式 RID 双重要求,未完成改造存量设备不得开展飞行活动。消费级、工业级无人机厂商需要完成固件升级、硬件加装,各地加快建设 RID 接收基站、低空感知基础设施,完成与 UOM 平台对接,推动监管端接收解析能力同步落地。

第三章 RID 强制落地之后监管效能多维评估

RID 强制落地改变过去 侦测只能看到空中目标,不知道目标身份的监管困境,把无人机从匿名飞行转为可识别飞行,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置为主,转向事前预防、事中实时感知、事后溯源取证的闭环模式。本章节从风险预警效能、黑飞打击与溯源效能、事故处置取证效能、空域资源利用效能、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五个维度开展分析。

3.1 风险预警效能提升:实现违规行为实时感知

RID 强制实施之前,低空安防主要依靠无线电侦测、雷达、光电设备,只能探测空中存在飞行器,但无法确认飞行器身份,无法判断该飞行是否已经完成登记、是否报备飞行计划,系统只能笼统告警,大量告警无法区分合规飞行和违规黑飞,造成告警数量巨大,监管人员甄别负担重,误报率居高不下。

RID 强制部署后,低空感知基站接收到广播报文,可以直接把空中目标和 UOM 平台登记库做匹配比对。当出现无 RID 报文的飞行器、RID 身份不在登记库、无人机闯入禁飞管控空域、超高度飞行等情形,系统自动标记风险事件,直接输出 目标身份 + 位置 + 时间完整告警信息,监管平台可以快速区分合规作业无人机和风险黑飞目标,过滤大量无效告警,预警精准度显著提升。在机场净空区、政府机关、大型活动现场等重点防护区域,RID 基站网络可以持续监测空域,一旦出现违规闯入,第一时间锁定目标,为现场处置争取窗口时间,把安全风险处置关口前移,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警。部分试点城市数据显示,接入 RID 识别能力后,低空安防告警有效识别率提升 60% 以上,无效告警占比大幅下降,显著降低一线监管人员工作负荷。

3.2 黑飞打击与溯源取证效能提升

过去黑飞治理最大痛点是溯源难:侦测设备捕捉到违规无人机,但是无法确认操控者身份,飞行器飞离之后,缺少直接证据锁定责任主体,很多违规事件无法完成追责。RID 体系下,每一台合规无人机 RID 唯一编码和 UOM 平台实名登记信息一一绑定。只要无人机发出广播报文,周边接收设备即可捕获唯一设备 ID,通过后台授权查询,就可以定位对应运营人信息。即使无人机完成飞行已经返航,网络 RID 会完整留存飞行轨迹日志,形成不可篡改电子证据链。

对于恶意篡改 RID、拆除 RID 模块的黑飞设备,其不会发出合法 RID 广播报文,会被感知系统标记为 未知目标,优先作为高风险对象处置。RID 强制落地实现 空中可抓信号、后台可查主体、事后可调日志,破解过去黑飞行为取证难、追责难的顽疾,行政执法获得完整技术证据支撑,行政处罚落地执行效率得到改善,对潜在违规行为人形成制度威慑。

同时需要客观看待边界:RID 只能约束合规出厂、完成改造的无人机;对于自制改装、完全拆解 RID 硬件的非法设备,RID 技术本身无法识别,仍然需要雷达、无线电侦测、光电设备做补充,RID 不是万能方案,而是整个低空安防体系的核心组件,需要和其他感知手段融合使用。

3.3 飞行事故与突发事件处置取证效能提升

无人机坠落伤人、无人机撞击建筑、干扰航空活动等突发事件,长期面临取证困难。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缺少完整飞行轨迹,难以厘清事故责任,区分是设备故障、操作失误还是违规飞行。

RID 网络式模式持续向 UOM 平台上报完整时序数据,包含位置、高度、速度、设备状态,数据在平台侧留存归档,形成完整飞行黑匣子效果。一旦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可以调取该设备全流程 RID 飞行记录,还原事发全过程,辅助区分责任:如果是超范围违规飞行,可证明运营人过错;如果全程按照报备计划飞行,可辅助判断是否属于设备故障,为民航事故调查、公安处置、民事纠纷提供客观电子证据,大幅降低事故调查时间成本,提升事件处置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3.4 空域精细化管理效能提升,释放低空经济运行潜力

低空空域资源有限,随着无人机作业量爆发增长,巡检、物流、测绘、表演多类业务在同一空域交错运行,传统管理模式难以掌握实时空中流量,空域审批更多依靠事前纸质报备,无法动态掌握实际空中运行状态。RID 强制落地后,海量无人机实时身份、位置数据汇入监管平台,监管方可以直观看到空域内实时飞行器数量、分布区域、运行高度,掌握真实低空流量图谱。

基于 RID 汇聚的大数据,可以开展空域使用统计分析,识别高频作业区域,为空域划设、临时航线开放提供数据支撑,推动空域资源动态调配。对于合规企业,只要设备 RID 正常、完成实名登记、飞行计划获批,系统可以识别为可信主体,简化部分事中核验环节,实现 管得住才放得开,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降低合规主体制度成本,助力物流无人机、城市空中交通等新业态落地,实现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协同。

3.5 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提升

低空治理涉及民航、公安、空管、应急、城管、生态环境多个部门。过去各部门数据孤岛严重,公安安防系统、民航 UOM 平台、地方低空平台数据难以打通。RID 标准统一报文格式、统一设备编码规则,不同部门部署的接收设备可以解析同一套 RID 广播报文,依托 UOM 平台授权数据接口,实现跨部门数据按需共享。公安部门开展重大活动安保可调用 RID 实时态势;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现场可以查看救援无人机运行状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监管生态巡检无人机作业轨迹,推动多部门协同开展低空治理,改变过去各单位各自建设、标准不一的碎片化局面,提升整体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3.6 监管效能落地的现实约束

在肯定 RID 带来监管增益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现实短板。第一,城市环境信号遮挡,高楼、峡谷会造成广播式 RID 信号丢失,出现识别盲区;第二,存量设备改造压力巨大,海量老旧消费级无人机改造存在成本难题;第三,RID 接收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一二线城市部署较快,县域、广大乡村地区 RID 接收站点覆盖不足;第四,完全拆除 RID 硬件的非法改装设备可以规避识别,RID 无法解决全部黑飞问题,必须和雷达、无线电侦测形成互补;第五,海量 RID 数据接入,对监管平台算力、存储、安全防护能力提出巨大挑战,如果后台系统能力跟不上,会削弱制度实际效能。以上约束决定 RID 强制落地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监管效能释放会伴随基础设施完善逐步兑现。

第四章 RID 强制落地带来的隐私安全风险与内在矛盾

RID 在实现监管可识别的同时,广播式 RID 报文公开无线广播的技术特性,天然产生安全监管目标和个人信息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广播报文不需要身份认证,任何人员只需要简易接收硬件,就可以捕获空中无人机报文,获取设备编号、实时位置、操控站坐标等信息,带来多维度隐私风险。本章梳理主要风险场景,剖析矛盾根源。

4.1 主要隐私风险场景

第一类,普通消费级用户行踪隐私泄露。消费级无人机爱好者在居民区周边飞行时,广播 RID 报文持续向外发送操控站位置,第三方借助接收设备,可以持续追踪无人机飞行轨迹,反向推断操控者所在位置,长时间采集可以还原个人活动习惯、家庭居住点位,带来个人行踪信息泄露风险。恶意人员可以批量扫描城市上空 RID 信号,搜集区域内所有飞手的活动轨迹,形成个人画像,对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第二类,商业运营主体作业信息泄露。测绘、巡检、商业航拍企业执行项目作业时,RID 广播实时输出飞行轨迹。竞争对手可以部署 RID 接收终端,持续采集企业作业时间、作业区域,掌握项目进度、作业频次等商业线索,造成非授权获取商业业务信息,损害企业商业利益。

第三类,敏感区域作业的信息安全隐患。无人机在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周边开展作业,RID 报文持续广播坐标,恶意接收方结合其他手段,可对作业行为开展持续监测,对部分敏感场景带来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类,RID 后台数据滥用风险。网络式 RID 加密存储于 UOM 以及无人机云平台,虽然不对外公开,但海量的实名登记信息 + 全量飞行轨迹汇聚,形成高价值数据集。如果访问权限管控不严,存在内部越权调取、数据泄露、违规对外流转风险,一旦发生泄露,大量运营人的身份、长期飞行轨迹将被非法获取,造成大规模隐私侵害。

第五类,恶意利用 RID 数据开展对无人机本身攻击。攻击者解析 RID 报文获取目标无人机位置之后,可以针对性实施无线电干扰、欺骗,对无人机实施劫持、迫降,威胁无人机设备本身安全,衍生出新的安全威胁。

4.2 安全监管目标与隐私保护目标的内在矛盾

该矛盾本质是公共安全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权衡关系。从公共安全角度,为了实现现场执法、重点区域安防,广播式 RID 报文必须公开、实时、低延迟广播,周边执法接收设备可以立刻获取空中目标信息,报文字段越完整,监管识别效果越好;但是报文公开恰恰就是隐私泄露风险来源。

如果为保护隐私对广播报文做过多脱敏处理,例如抹除位置精度、不输出操控站坐标,那么执法现场接收的 RID 信息价值大幅下降,会直接削弱 RID 监管效能。如果追求 100% 监管效果,报文完整明文广播,则隐私泄露风险抬升。二者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最优解,不能单方面牺牲公共安全换取隐私,也不能只强调监管而忽视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寻找平衡点。

同时技术实现层面存在客观约束:广播报文要求 1 秒级更新,机载无人机芯片算力有限,复杂隐私增强加密算法会带来时延上升、功耗增加,甚至影响 RID 报文实时性,不符合国标强制性能指标,很多实验室的隐私保护方案在理论可行,但很难直接在量产无人机机载模块落地使用,进一步放大平衡难度。

4.3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边界要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无人机 RID 系统会处理运营人位置、身份等个人信息,广播式 RID 相当于主动对外广播部分个人相关信息。该行为合法性基础来自维护公共安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但必须恪守最小必要原则。即广播对外输出字段,只能限定实现监管目标必不可少内容,不可以额外广播无关个人信息;后台存储的实名信息、完整轨迹,只能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对个人信息访问执行权限管控,禁止非授权调取。

当前现实问题在于:GB 46750‑2025 定义报文字段满足监管需求,但对于广播报文对外传播之后第三方接收者的行为约束,现有规则尚不细化。第三方个人、企业购买 RID 接收设备之后,可以接收空中广播报文,但是法律对于第三方能够如何使用这些公开广播数据,哪些采集、存储、分析行为属于违规,尚未形成清晰细则。第三方无限制采集、长期保存 RID 广播数据,开展批量追踪,该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处置,是制度待补齐的短板。

第五章 域外 RID 制度实践借鉴

5.1 美国 FAA Part89 制度实践

美国 FAA Remote‑ID 规则,要求 250g 以上无人机强制远程识别,分为广播 Remote‑ID 和网络 Remote‑ID。广播报文对外广播无人机 ID、位置、操控点位置,任何公众都可以接收广播报文。但是 FAA 规则并不强制广播字段包含操作员真实姓名,设备 ID 是登记生成的识别编号,真实身份信息只保存在 FAA 后台数据库,普通公众通过广播报文只能拿到编号,无法直接获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只有执法机关向 FAA 后台查询,才可以关联到运营人真实身份。以此方式做一层隔离,空中广播只传递设备标识,不直接广播自然人身份信息,降低广播层面隐私泄露风险。但第三方依旧可以通过广播报文持续跟踪设备轨迹,实现对飞行器持续追踪,轨迹隐私风险并未完全消除。美国监管层面更多依靠事后法律,约束第三方不得滥用接收得到的数据,而不在报文层彻底屏蔽位置信息。

5.2 欧盟 EASA 无人机 RID 监管思路

欧盟把无人机分为开放、特定、认证三类,不同类别 RID 要求差异化。RID 报文广播设备标识、位置,运营人的真实身份存储在成员国监管数据库,广播报文不直接对外输出操作员身份。同时欧盟强调数据最小化,要求接收 RID 广播的第三方,不得长期存储收集到的 RID 数据,仅可用于即时识别风险,不能批量归档、画像。但是该条款落地监管难度较高,大量简易接收设备很难被管控。欧盟同时开展隐私增强技术研究,探索临时动态 ID 轮换,无人机定期变更广播 ID,让第三方难以长期持续追踪同一架飞行器,不过该方案对设备固件、后台登记体系改动较大,尚未全面强制推行。

5.3 域外经验启示

第一,广播报文尽量只对外输出设备标识符,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保存在监管后台,广播链路不直接暴露姓名、联系方式,做到 空中只看设备,人在后台关联;第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单纯技术解决全部隐私问题,必须配套法律规则约束第三方接收者行为;第三,可探索临时身份、动态 ID 等隐私增强技术方向,但要兼顾机载算力、国标合规要求,循序渐进产业化;第四,建立分级访问机制,普通公众仅可获取有限公开报文,执法机关经授权调取完整实名关联信息,区分公众、执法机构、平台运营方的数据权限。同时也要看到,欧美方案同样没有彻底根除隐私风险,只是做到风险缓释,不存在一劳永逸技术方案,我国制度设计需要结合国内产业现状,不能简单照搬域外规则。

第六章 RID 强制落地下监管效能与隐私保护协同平衡路径

立足我国现行法规、GB46750‑2025 标准,结合产业过渡期现实,本报告从技术优化迭代、法律制度细则完善、数据分级访问管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自律规范、公众权利保障六大维度,构建兼顾低空安全监管与隐私权益保护的综合方案。

6.1 技术层面:在合规前提下推进隐私增强技术迭代

首先严格恪守强制国标底线,广播式 RID 必须满足报文实时性、防篡改、不可关闭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为了隐私防护削弱监管识别基础能力。在此前提之下,推动产业开展隐私增强技术的研究迭代。

第一,优化广播报文字段价值隔离。广播报文传输设备唯一识别码、位置、运动状态等实现现场执法必不可少字段,操作员姓名、手机号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绝不通过空中广播传输,全部保存在 UOM 监管后台,广播链路只传递设备信息,身份关联仅发生在授权后台查询环节,从源头避免个人身份直接空中广播泄露。

第二,研究适配国产无人机的轻量化隐私增强技术。针对城市居民区等高敏感场景,在不破坏 RID 监管有效性前提下,研究位置差分混淆、动态临时标识轮换等技术方案。动态临时 ID 思路:无人机对外广播的广播标识可以周期性轮换,后台 UOM 平台保存真实设备 ID 与临时 ID 映射关系,执法机构可以通过后台完成身份溯源,普通第三方接收设备无法通过广播报文长期持续跟踪同一台无人机。该技术需要充分测试时延、功耗,确保不违背国标报文实时性、可靠性要求,优先在工业级无人机开展试点验证,成熟后逐步推广。

第三,强化网络式 RID 平台侧安全防护。UOM 平台、各无人机云平台强化数据安全建设,RID 全量飞行轨迹、实名登记信息属于敏感数据,做好加密存储、安全隔离,防范黑客攻击造成批量数据泄露。

第四,优化 RID 故障处置逻辑,防止恶意干扰。完善 RID 报文异常场景处置逻辑,区分信号遮挡导致报文丢失和人为篡改破坏,避免城市高楼环境频繁触发不必要的飞行限制,兼顾实际使用体验。

6.2 完善法律法规与配套细则,厘清各方权责边界

第一,出台 RID 第三方接收使用行为的配套规则。目前广播报文空中公开广播,任何主体都可以接收,但是第三方接收之后,什么行为属于合法,什么行为属于违规缺少明确指引。建议明确:第三方接收 RID 广播数据,可以用于即时风险识别;禁止未经许可大规模持续采集、长期存储、批量归档 RID 广播报文,禁止利用 RID 采集数据开展对个人的跟踪画像、商业窃密。对于私自搭建大规模接收网络,批量抓取大量飞手轨迹用于商业牟利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补齐制度短板。

第二,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明确 RID 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存储期限,飞行轨迹数据设置合理保存周期,超期自动归档清理,不无限期保存全部历史轨迹;明确数据只能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事故调查、行政执法,严禁挪作广告推送、商业分析等其他用途。

第三,完善救济机制。当无人机运营人认为自身 RID 相关个人信息存在泄露、违规调取情况,设置申诉、查询、纠错渠道,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6.3 构建分级授权的数据访问管控体系

区分四类主体:普通社会公众、一线现场执法人员、后台监管机构人员、平台运营企业,建立差异化权限边界。

普通社会公众:仅能够空中接收广播 RID 公开报文,只能获取设备编号、位置、运动状态,无法直接获取运营人实名身份信息,没有权限访问 UOM 后台数据库。

一线现场执法人员:现场 RID 接收设备解析空中广播报文,获取设备标识;如需查询对应运营人实名信息,必须履行授权审批流程,才可以向 UOM 后台调取身份映射关系,做到每一次实名查询都留痕审计,防止随意调取公民个人信息。

后台监管机构:按岗位划分最小权限,实行操作日志全留存,每一次轨迹、身份调取行为完整记录,实现访问行为可审计、可追溯,防范越权查询。

无人机云平台企业: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完成网络 RID 数据上报,企业内部同样实施权限隔离,业务人员不能随意调阅用户实名轨迹数据,数据不能向第三方商业主体流转。通过分级授权,解决 既要执法能查到,又不能随便查普通人信息的矛盾。

6.4 统筹 RID 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区域数字鸿沟

RID 监管效能释放离不开接收基站网络,要避免出现大城市全覆盖,县域、乡镇、农村几乎没有接收站点的失衡局面。地方推进低空感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规划 RID 接收网络,既要覆盖机场、城市核心区,也要兼顾县域重点防护区域。同时接收站点建设同步落实数据安全建设,接收设备采集的广播报文设置存储周期,不无限期留存所有捕获报文,非必要不长期归档第三方无人机轨迹。

同时客观宣传 RID 技术边界,避免社会形成 “RID 可以解决全部黑飞的错误认知。地方监管部门把 RID 接收系统和雷达、无线电侦测、光电跟踪设备融合建设,形成多源融合低空安防体系,RID 作为核心识别底座,而非唯一侦测手段。

6.5 推动行业自律,引导制造企业、运营主体履行责任

无人机制造企业作为源头主体,产品在严格符合 GB46750‑2025 强制国标前提下,做好隐私相关产品说明,向消费者清晰告知 RID 工作机制、广播信息内容、潜在隐私风险,保障用户知情权。开展技术预研,跟踪轻量化隐私增强技术演进,在合规前提下迭代产品固件。

行业协会出台自律指引,引导商业无人机运营企业,在作业过程中评估隐私风险,在居民区等敏感区域作业时,在合规前提下做好风险预案。对于生产销售 RID 接收设备的厂商,产品说明书中提示购买方不得利用接收设备非法批量采集、滥用 RID 数据,履行产业端提示义务。

6.6 做好过渡期治理,平衡存量设备改造成本与权益

过渡期内大量存量老旧无人机硬件不支持双模式 RID,完全替换给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带来较高成本。监管层面做好过渡期政策落地,细化存量设备改造技术路径,鼓励固件升级、模块加装多种方案并行,降低市场改造的经济门槛。同时面向广大无人机用户开展科普宣传,讲清楚 RID 制度目的、广播报文内容、后台数据保护机制,缓解普通用户对于隐私泄露的焦虑,引导全社会理解 RID 对于低空公共安全的价值,形成产业、公众、监管多方共识。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主要结论

第一,无人机远程识别 RID 强制落地,是我国低空治理体系的关键里程碑。依托广播式与网络式双轨运行机制,RID 把无人机从匿名飞行转变为可识别飞行,在风险预警、黑飞溯源取证、事故调查、空域精细化管理、跨部门协同治理多个维度显著提升监管效能,破解传统低空监管 看不见、溯源难的长期痛点,为低空经济安全放开筑牢技术底座。同时 RID 存在客观能力边界,信号遮挡盲区、非法改装设备规避识别等问题客观存在,RID 必须与雷达、无线电侦测等其他安防手段协同,不能单独解决全部低空安全问题。

第二,RID 强制落地天然带来公共安全监管目标和个人隐私保护目标之间的价值冲突。广播式 RID 报文公开无线广播的技术特性,使得第三方可以捕获无人机位置等敏感信息,带来飞手行踪泄露、商业作业信息被窃取等风险;网络 RID 后台汇聚海量实名与轨迹数据,也面临越权访问、数据泄露风险。该冲突无法依靠单一技术彻底消除,需要技术、法律、管理制度协同实现风险平衡。

第三,实现监管效能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不能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为保护隐私放弃 RID 强制监管价值,也不能片面追求监管便利忽视个人信息权益。需要坚持 安全优先、最小必要、分级访问、多方协同原则,在坚守 GB46750‑2025 强制国标底线基础上,推进轻量化隐私增强技术迭代;完善配套规则,约束第三方接收数据使用行为;搭建分级授权审计的数据访问体系;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产业自律;做好过渡期公众科普,形成一套组合解决方案,实现低空产业安全发展和个人信息权益保障双向落地。

7.2 未来展望

随着低空经济持续发展,未来载人 eVTOL、大规模城市低空物流逐步商业化,飞行器数量会迎来更大规模增长,RID 体系也会持续迭代演进。一方面,RID 会和数字孪生低空平台、AI 空域调度系统深度融合,从单纯身份识别,升级为支撑全域低空交通运行的基础数据底座;另一方面隐私增强技术,例如轻量化动态身份、零知识身份验证技术,伴随机载芯片算力提升,有望逐步实现产业化落地,进一步缓释广播模式带来的隐私风险。

未来国内也将持续在实践中优化 RID 配套制度,在保障公共安全基础之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既管得住、又兼顾权益的现代化低空数字治理体系,护航我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数据来源说明

[1] 中国民用航空局. GB 4675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S].2025
[2]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UOM) 公开运行统计数据,2026
[3] 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
[4] CCAR‑9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5] FAA Part89 Remote‑ID 法规文件
[6] EASA EU 2019/947 无人机运行规则
[7]《低空智能感知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工信部、国家空管委,2025
[8] 航空学报,面向无人机远程识别的位置隐私保护方法,2025
[9] 民航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历年
[10] 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行业调研数据库,2023‑2026,国内多城市低空试点实地调研素材
[11] IEEE XplorePrivacy‑Aware Remote Identification f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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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联合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及各平台共同研究编制。报告内容仅为学术研究与行业分析目的,仅供行业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者政策执行依据。报告部分数据来源于公开行业资料、公开政策文件以及研究院调研整理,引用的数据、分析结论受调研样本、时间窗口约束,不保证绝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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