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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报告

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可能性、联合测试机制与认证协同研究

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可能性、联合测试机制与认证协同研究

作者: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巴克豪斯国际低空经济合作网

摘要

低空飞行器作为低空经济的核心载体,涵盖 eVTOL、多旋翼无人机、载人低空航空器等品类,正在从技术原型阶段加速迈向商业化运营阶段。适航认证是低空飞行器进入市场、跨境运营、规模化产业化的核心门槛。单一国家或地区独立开展适航审定,存在审定标准差异、测试重复投入、取证周期漫长、跨境运营壁垒突出等现实问题,制约低空产业全球化协同发展。本报告聚焦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系统梳理全球适航体系现状,研判双边互认的基础条件、制约因素与实施可能性,构建低空飞行器联合测试机制框架,设计跨境适航认证协同路径,识别制度、技术、产业层面风险,并提出分阶段落地策略。研究认为,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具备技术与产业层面的可行性,但无法直接照搬传统民航双边互认体系,需要针对低空飞行器低高度、高密度、多场景、智能化的特征,建立轻量化、模块化、风险分级的联合测试与认证协同体系。双边互认不是标准完全等同,而是审定体系等效性认可,依托联合试验、共享数据、协同审查实现审定结果互认,降低企业重复取证成本,推动低空飞行器跨境商业化落地。本研究可为国内外监管机构政策制定、低空企业适航取证、国际产业合作提供理论参考与实操方案。

关键词: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联合测试;认证协同;低空经济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全球低空经济进入高速发展周期,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大型载重无人机、载人低空飞行器等新产品持续迭代。不同于传统民航大型客机,低空飞行器运行空域集中在 1000 米以下低空域,运行模式包含城市空中交通、物流配送、观光巡检、应急救援等,具备自主飞行、电推进、垂直起降、高密度运行等特征,其失效模式、风险来源、安全逻辑与传统固定翼民航飞机存在显著差异。

传统民航领域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的适航双边协议体系,例如 FAA 与 EASA 之间的双边适航协议,实现部分机型审定结果互认。但是这套体系建立在有人驾驶、长航程、高空民航航空器基础之上,审定周期长、成本高,无法直接平移至低空飞行器。当前各国针对低空飞行器的适航规则处于并行探索阶段,各国审定标准、测试项目、试验方法、风险评估框架并不统一。企业若想在两个及以上国家开展商业运营,必须分别按照不同监管机构要求重复开展地面试验、飞行试验、软硬件安全测试,重复投入巨额资金与时间成本,拉长产品上市周期,抑制产业创新。

在产业全球化背景下,低空飞行器产业链高度跨境分工,零部件、整机研发制造、市场销售、运营服务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国际产业界普遍提出诉求,希望建立跨境适航结果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测试、重复审查。与此同时,各国民航监管机构对于低空飞行器安全风险保持审慎态度,对适航互认持谨慎立场,核心关切集中在空域管理、数据主权、事故追责、安全底线等方面。

在此背景下,研究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的实现可能性,搭建可落地的联合测试机制,设计认证协同工作流程,平衡安全监管需求与产业发展诉求,具有较强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本研究突破传统民航适航双边互认理论框架,针对低空飞行器独特的运行风险与技术特征,构建适用于低空航空器的等效性评估、联合试验、协同审定理论体系,丰富低空适航、国际航空监管协同领域研究成果,填补低空飞行器双边适航互认机制研究的细分空白。区分传统民航适航与低空适航的底层逻辑差异,厘清 “标准等效” 和 “结果互认” 之间边界,建立分级互认的理论模型。

1.2.2 实践意义

对监管机构而言,本报告可作为政策研讨参考,探索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创新跨境适航监管模式,避免全球规则碎片化。对低空飞行器制造企业,双边互认与联合测试机制能够显著降低多国取证成本,缩短产品全球上市周期。对国际低空产业合作网络,认证协同能够推动供应链互联互通,促进零部件、整机、运营服务的跨境贸易,加速低空经济全球化布局。

1.3 研究范围与对象界定

本报告所指低空飞行器,包含载人 eVTOL、大型商用无人机、重载货运低空航空器,不包含微型消费级娱乐无人机。研究范畴限定于适航审定层面双边互认,不直接覆盖空域准入、运营许可、飞行员执照互认、跨境空管协同,但会在认证协同章节阐述其联动关系。
双边互认特指两个主权国家或地区民航 / 低空监管当局,通过双边协议,相互认可对方适航审定体系的等效性,在限定机型、限定风险等级范围内,认可对方完成的适航试验、审查结果,减少重复审定。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研究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制度分析法、案例类比法、风险矩阵分析法、框架建模法。
第一,文献梳理,收集各国低空适航法规草案、现有民航双边适航协议文本、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关于城市空中交通 UAM 相关文件,归纳现有适航体系差异。
第二,对比分析,对比美国 FAA、欧盟 EASA、中国 CAAC、英国 CAA、新加坡 CAAS 等机构低空飞行器适航规则框架,识别差异点与共同基础。
第三,风险评估,识别双边互认实施过程中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主权风险、产业风险。
第四,机制建模,设计联合测试组织架构、试验分工、数据共享规则、联合审查流程。
第五,分阶段方案设计,提出短期试点、中期扩大范围、长期体系化互认的实施路径。

1.5 报告结构安排

本报告一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绪论,阐述研究背景意义与边界。第二章全球低空飞行器适航体系现状与规则差异。第三章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的可能性分析,包括有利条件、核心障碍、可行性综合研判。第四章低空飞行器联合测试机制设计,包含组织架构、测试项目划分、试验管理、数据管理、质量管控。第五章跨境适航认证协同体系构建,涵盖等效性评估、协同审查、分级互认、法律协议框架。第六章风险识别、防控措施与分阶段落地实施策略。第七章结论与展望。最后附上数据来源与免责声明。

二、全球低空飞行器适航体系现状与规则差异

2.1 国际民航组织框架

ICAO 将城市空中交通 UAM、eVTOL 纳入新型航空器管理范畴,发布相关手册与指导材料,鼓励成员国基于性能的安全监管,而不是强制统一的技术细则。ICAO 不制定强制性适航标准,主要提供原则性框架,各国在框架内自主制定本国适航规章,这就天然造成各国低空适航细则不一致。ICAO 支持成员国之间建立双边适航安排,鼓励开展审定合作,但强调各国保留国家安全、航空安全的最终管辖权。

2.2 主要经济体低空适航体系概况

2.2.1 美国 FAA

FAA 将 eVTOL 归类为特殊类别航空器,采用 Part 23、Part 27、Part 33 等适航条款组合开展审定,基于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FAA 适航体系强调性能导向,允许企业通过等效安全方法证明产品安全。FAA 拥有成熟的传统民航双边适航协议 BAA,但是针对 eVTOL 这类新型低空飞行器,尚未大规模落地双边互认,当前仍然以单独国别取证为主。FAA 重视飞行器软硬件、自动驾驶系统、电池安全、故障容错能力,对软件适航、数字孪生仿真试验提出较高要求。

2.2.2 欧盟 EASA

EASA 发布专门的 eVTOL 适航规范 SC-VTOL,专门针对垂直起降载人低空飞行器,是全球首个专门针对 eVTOL 的成套适航规则。EASA 规则体系偏 prescriptive(规定型),对系统冗余、电池、自动驾驶、运行环境有详细技术要求。EASA 同样拥有成熟的传统民航双边适航合作机制,对新型低空航空器,EASA 倾向于先完成区域内规则落地,再探索对外双边等效认可。

2.2.3 中国 CAAC

中国民航局针对低空无人机、eVTOL 逐步搭建适航体系,先后出台无人机适航相关规定,开展 eVTOL 型号合格审定试点。国内低空适航管理兼顾航空器本体安全,同时紧密结合空域改革、低空飞行管理平台建设,将飞行器适航和低空运行安全一体化考量。国内适航体系处于快速完善阶段,已经开始开展国际适航交流、试验合作,但尚未针对低空飞行器签署专门双边适航互认协议。

2.2.4 其他国家和地区

英国 CAA 推出创新航空监管沙盒;新加坡 CAAS、韩国 KCAA、澳大利亚 CASA 均推出 UAM 监管框架。这类小型经济体市场体量有限,有较强动力参与国际适航协同,降低本国审定压力,更愿意参与联合测试和试点互认。

2.3 各国适航规则核心差异点

第一,风险分类逻辑差异。部分国家按照重量分级,部分按照载人 / 载货、运行环境、自主等级划分风险。
第二,自动驾驶与软件适航标准差异。自动驾驶算法、感知避障、软件升级管理、AI 模型验证,各国试验要求不一致,仿真试验采信规则差别较大。
第三,动力电池安全要求。电池热失控、电池起火蔓延、低温 / 高温环境试验,各国测试工况、判定指标不统一。
第四,飞行试验边界。低空飞行器在城市复杂环境下的飞行试验,对试验空域、试飞限制、故障试飞科目,各国管控尺度差异明显。
第五,审定理念差异。部分监管机构偏重 Prescriptive 硬性条款,部分采用基于性能 PBS 的审定思路。

2.4 现有传统民航双边适航体系的局限性

传统民航 BAA 双边适航协议,建立在成熟固定翼航空器基础上,审定周期长达数年,审查资源投入巨大,不适合低空飞行器快速迭代的产业特征。传统互认模式以整机型号证书互认为主,整机一旦修改,需要重新启动大量审查,而低空飞行器软件迭代频繁,硬件版本更新快,整机静态互认模式适配性差。同时传统民航适航体系较少考虑数字仿真、数字孪生、AI 算法验证这类新型测试手段,而低空飞行器大量依赖仿真试验,这是传统体系最大短板。

三、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可能性分析

3.1 双边互认具备的有利基础条件

3.1.1 安全底层共识正在形成

尽管各国技术细则不同,但是在低空飞行器核心安全目标上具备共识:保护地面人员安全、机上人员安全,控制失效风险,防止碰撞、起火、坠机事故。无论是 FAA、EASA 还是 CAAC,均将电池安全、系统冗余、故障管理、感知避障、应急降落作为核心审查项。安全目标一致,是等效性评估和双边互认最根本前提。

3.1.2 测试手段存在大量重合科目

地面静力试验、振动试验、环境高低温试验、电池安全试验、电磁兼容 EMC 试验、动力系统台架测试等大量地面试验项目,试验原理、试验设备、评价方法国际通用。这类试验结果天然具备跨境采信潜力,不需要在两个国家重复做。飞行试验中基础性能试飞、故障模拟试飞科目,同样存在大量重合。重合测试项目是联合测试机制可以落地的技术基础。

3.1.3 产业全球化倒逼监管协同

低空飞行器产业链全球化,电机、电池、航电、传感器等零部件跨国采购。多国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如果持续维持完全独立审定模式,会推高全球产业成本,延缓低空经济商业化。监管机构有动力开展国际对话,探索试验数据共享、联合审查等轻量化协同模式。

3.1.4 国际标准组织正在输出共性规范

ISO、RTCA、EUROCAE 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持续输出电池、航空软件、无人机系统相关国际标准,为各国适航规则对齐提供共同参照基准,降低等效评估难度。

3.2 双边互认面临的核心障碍

3.2.1 法规体系差异与等效性评估难度

虽然安全目标一致,但技术条款、可接受合规方法不同。同样一个失效场景,不同监管机构的可接受安全阈值存在差别。等效性评估需要逐条对比规章,论证 “虽然方法不同,但安全水平相当”,评估工作量巨大,存在主观判断空间,监管机构对等效结论保持审慎态度。

3.2.2 数据主权、试验证据采信与溯源风险

适航试验数据属于关键安全证据。监管机构关切试验真实性、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如果试验在 A 国完成,B 国监管当局如何核验试验过程、核查原始数据、检查试验实验室质量体系,存在治理难题。同时各国对航空安全数据出境、存储、保密有不同法律限制,构成数据共享壁垒。

3.2.3 事故追责与管辖权问题

一旦发生飞行事故,若审定采用双边互认结果,会引发管辖权、事故调查、责任划分问题。监管机构担忧,互认后,本国依然要承担事故安全责任,但审定试验由境外完成,本国对试验过程控制力下降,这是监管层面最核心顾虑。

3.2.4 空域运行风险与适航和运营许可联动

低空飞行器适航只是准入一环,还和低空空域结构、空中交通管理、城市运行规则深度绑定。适航本体互认,不等于可以直接在另一国城市空域运营。空域规则独立于适航,即便适航互认,跨境运营仍然存在障碍,这降低了企业从适航互认获得的收益,也让监管机构不愿意单独放开适航互认。

3.2.5 产业利益博弈

各国都希望扶持本土低空制造产业。完全开放适航互认,会让国外整机产品更容易进入本国市场,对本土企业形成竞争冲击,部分国家会出于产业保护考量,延缓双边互认推进。

3.3 综合可行性研判

综合有利条件与障碍分析,全面、无条件的整机型号适航证书双边互认,短期不具备落地条件;分级、限定风险范围、依托联合测试的局部适航结果互认,具备现实可行性。
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不能一步到位,不能照搬传统民航整机证书互认。可行路径是:先从低风险部件、地面试验、仿真数据采信试点,逐步拓展到中风险整机联合审查;优先在监管理念相近、产业互补、法律体系可兼容的两个主体之间开展试点。互认的核心不是两国规则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证明两套体系能够输出同等安全水平,通过联合测试、联合目击、数据交叉核验,建立信任。

同时必须明确边界:双边适航互认仅解决航空器本体适航审定结果采信,不自动等同于空域使用许可、运营资质、人员执照互认,后者需要单独配套双边安排。

四、低空飞行器联合测试机制设计

联合测试是双边适航互认的基础载体。联合测试,指两个监管当局,在协议框架下,共同策划、监督、目击低空飞行器适航试验,共享原始试验数据、试验报告,双方共同确认试验结果有效性,避免企业重复开展相同试验科目。本章节构建完整联合测试机制。

4.1 联合测试目标与基本原则

1. 安全底线优先原则。所有联合试验不能降低任何一方监管机构的安全标准,等效不等于降低安全要求。

2. 分工高效原则,能一次试验,双方共同目击,不再重复试验。

3. 质量可追溯原则,试验实验室、试验设备、试验流程、原始数据全程可溯源。

4. 分级分类原则,按照风险等级划分试验科目,高风险科目严格联合目击,低风险科目可采信第三方实验室报告。

5. 权责清晰原则,明确双方监管机构、申请人、试验机构各自责任。

4.2 联合测试组织架构

建立三层组织架构:双边适航联合指导委员会、联合测试审查组、试验执行团队。

1. 双边适航联合指导委员会:由两国监管机构高层代表组成,负责顶层决策,确定互认试点机型范围、风险边界,审批等效性评估方案,解决重大分歧,管理双边协议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沟通、文档管理、会议组织。

2. 联合测试审查组:双方指派适航工程审查员、试飞工程师、系统安全专家、电池专家、软件适航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审定试验大纲,现场目击关键试验,评审试验原始数据,出具联合试验结论。双方审查员拥有平等的异议权,任何一方对试验过程、数据质量提出重大异议,试验暂停直至问题闭环。

3. 试验执行团队:由整机企业、零部件供应商、具备资质的适航试验实验室构成,负责编制试验大纲,实施试验,采集原始数据,提交试验报告,配合双方审查员核查。试验实验室需要同时满足双方监管机构对试验机构质量体系的最低要求。

4.3 测试项目分级划分

将适航测试项目分为 A/B/C 三级,差异化设计联合测试规则。
A 级:高风险科目,必须双方联合目击试验。包含动力电池热失控试验、整机静力破坏试验、关键系统故障模拟飞行试验、应急降落试飞、整机失效模式试验。A 级试验,双方审查员必须现场或者远程实时目击试验全过程,原始数据双备份,双方均可调取。
B 级:中风险科目,可一方实施试验,另一方通过远程监控、资料审查、抽样复核方式采信。振动试验、环境试验、电磁兼容、动力台架耐久试验属于 B 级。不需要双方同时到场,但试验前大纲需要联合审查,试验全程录像,原始数据完整提交,保留复核权利。监管方可随时抽样开展复测。
C 级:低风险标准化测试,采信符合双方认可资质实验室出具报告,不需要联合目击,包含部分材料性能测试、标准元器件测试。实验室资质提前纳入双方共同认可清单。

4.4 联合测试全流程管理

4.4.1 试验大纲联合评审阶段

企业提交试验大纲,联合测试审查组共同评审。大纲需要明确试验目的、适用规章条款、试验工况、判定准则、数据采集方案、风险预案。双方审查员确认:该试验能够同时满足两国适航规章对应的安全目标。若两国判定指标存在差异,在大纲阶段确定采用保守侧安全阈值,确保试验结果同时满足双方最低安全要求。大纲未获得双方共同批准,试验不得启动。

4.4.2 试验实施与过程管控

A 级试验采用现场目击或者高保真远程实时目击。远程目击需要保证视频、传感器数据流无篡改、时间戳同步,具备防篡改日志。试验过程中出现试验异常、失效,必须完整记录,不得选择性剔除数据。试验过程产生原始数据、传感器记录、高速影像、试验日志,按照约定格式存储。双方约定数据访问权限、保密条款。

4.4.3 试验报告评审与结论签发

试验完成后,申请人提交完整试验数据包,包含原始数据、处理后数据、影像记录、偏差说明、结论分析。联合审查组共同评审数据包。当双方达成一致,出具联合试验结论文件。该文件在双边协议框架下,被双方监管机构采信,作为各自型号适航审定证据,不再重复开展该科目试验。
如果双方审查意见存在分歧,进入分歧解决机制。先由联合审查组技术专家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提交联合指导委员会做顶层裁决。分歧解决之前,该试验科目结果不具备互认效力。

4.5 试验数据管理、保密与溯源机制

数据管理是联合测试最核心难点。

1. 数据定义:原始试验数据不可修改,带时间戳,哈希存证,防止篡改。

2. 数据存储与访问:建立跨境安全数据访问平台,区分只读权限、下载权限。敏感商业信息、涉密安全数据,按照两国数据法律约定传输,必要时采用本地存储 + 远程核验模式,原始数据不跨境出境,境外审查员远程核验,不直接导出原始数据。

3. 保密协议:申请人、实验室、双方监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区分商业秘密和公开安全信息。监管机构只能将试验数据用于适航审定目的,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 数据保存期限:按照两国适航法规要求,确定最低保存年限,在型号证书有效期内可随时复核调取。

4.6 实验室资质互认清单机制

建立联合认可试验实验室清单。实验室需要向双方监管机构证明质量体系、设备能力、人员能力,通过联合评估后列入清单。只有清单内机构,才能承担 B、C 级联合测试项目。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出现质量问题移出清单。

五、跨境适航认证协同体系构建

联合测试是手段,认证协同是完整审定层面的协同,包含等效性评估、联合审查、分级互认、法律协议、变更管理全链条。

5.1 等效性评估体系

等效性评估是双边互认的前置工作。等效评估不是证明两国条文完全一样,而是论证:采用 A 国规章完成审定,能够达到 B 国规章所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等效评估包含三层评估:规章层面等效、审定程序等效、安全结果等效。
规章等效:逐条比对适航条款,识别差异点,编制差异矩阵。对于每一处差异,分析该差异对航空器安全的影响。
审定程序等效:评估双方适航组织、审查员资质、质量监督、试验目击、合规核查流程是否具备同等严谨程度。
安全结果等效:基于风险评估,证明在存在规章差异的前提下,产品整体风险水平不低于另一方监管机构的安全目标。
等效评估报告由双方共同编制,联合指导委员会批准。等效性评估是针对特定类别低空飞行器,不是一次性永久生效,当一方修订适航规章,需要重新开展等效评估。

5.2 分级认证互认框架

本报告提出三级互认框架,由浅入深,控制风险,循序渐进。
第一级:试验证据采信互认(最低层级,优先试点)。不互认型号合格证,仅互相认可联合测试产生的试验数据包,作为各自型号审定证据。企业依然要分别向两国提交型号审定申请,各自颁发本国适航证,但是共用一套试验数据,免除重复试验。这是短期最容易落地的试点模式。
第二级:联合型号审查互认。双方审查员共同参与整机型号审定全过程,联合开展安全评估、系统审查、试飞审查。完成联合审查之后,两国依据本国法规,分别颁发本国型号合格证。审定过程协同,审查证据共享,证书独立发放。
第三级:型号证书双边互认(高阶模式,中长期目标)。在充分建立信任、等效评估完成前提下,A 国颁发的特定类别低空飞行器型号合格证,在双边协议约定范围内,被 B 国直接认可,不需要完整重复型号审查。证书互认附带约束条件,限定机型类别、运行范围、持续适航要求。

5.3 持续适航协同管理

适航认证不仅包含型号取证,还包含取证后的持续适航,这是双边互认容易忽略的部分。

1. 设计变更协同:飞行器设计更改、软件迭代,按照双边约定的分级变更机制。微小变更由原审定当局评估,结果同步给另一方;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启动联合评估。

2. 适航指令协同:当一方发现同类机型存在安全缺陷,发布适航指令,应当及时通报另一方,评估是否需要在本方辖区发布对应的安全要求。

3. 故障与事故信息共享:建立安全事件通报机制,发生严重故障、事故,及时交换安全调查信息,用于双方持续适航监管。

5.4 双边法律协议框架

双边协同需要正式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分为主协议和附件。

1. 主双边适航安排(BAA for LAA 低空航空器专项):两国监管机构签署,约定合作目标、互认范围、风险边界、权责划分、分歧解决、终止条款。

2. 附件 1:特定类别低空飞行器等效性评估报告。

3. 附件 2:联合测试程序、实验室认可规则。

4. 附件 3:数据共享、保密、数据出境约定。

5. 附件 4:持续适航协同、事件通报机制。

6. 附件 5:互认试点机型清单与限制条件。

协议中必须明确保留条款:任何一方在发现安全风险、重大合规缺陷时,有权暂停、撤销对某机型或者整个互认安排的采信,保障监管主权。

六、风险识别、防控措施与分阶段落地实施策略

6.1 主要风险识别与防控措施

6.1.1 安全风险

风险描述:联合测试与互认过程中,为推进协同而放宽安全判定标准,造成安全底线下降。
防控措施:协议明确,等效不降低安全目标,所有试验采用保守阈值;建立独立安全复核通道;高风险科目强制联合目击;任何一方拥有一票暂停权。

6.1.2 法律与数据合规风险

风险描述:试验数据跨境传输、存储违反数据保护、航空安全保密法律。
防控措施:在双边协议中嵌入数据治理条款,区分本地核验和数据出境;采用数据脱敏、哈希存证、权限隔离;聘请两国法律专家共同审核协议文本。

6.1.3 分歧治理风险

风险描述:双方审查专家技术观点冲突,没有高效裁决机制,项目停滞。
防控措施:建立分层分歧解决机制,技术专家协商→工作组协调→高层指导委员会裁决;提前约定技术争议评估原则,以安全风险作为唯一判断基准。

6.1.4 产业冲击风险

风险描述:互认后境外产品大量进入本国市场,冲击本土低空产业。
防控措施:采用试点小范围起步,限定机型、限定风险等级,逐步扩大范围;配套产业监测机制,评估市场影响;设置市场准入过渡期。

6.1.5 持续适航失效风险

风险描述:型号取证完成后,软件迭代、改装、故障事件跨国家信息不通,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处置。
防控措施:建立安全事件通报机制,设计变更协同评审,共享故障数据库,明确双方持续适航监管责任边界。

6.2 分阶段落地实施路线

阶段一:前期研究与试点筹备(1-2 年)

工作内容:双方监管机构开展政策对话,开展规章差异对标,完成等效性预评估;选取 1-2 款低载人风险 eVTOL 或者大型货运无人机作为试点机型;搭建联合测试工作组,制定联合测试程序;选定联合认可实验室;签署备忘录,启动试点。本阶段目标只实现试验数据采信互认,不进行证书互认。企业可以共用联合试验数据包,分别向两国申请型号合格证,避免重复试验。

阶段二:联合型号审查试点(2-4 年)

在第一阶段试点积累经验,验证联合测试流程、数据管理、分歧解决机制有效运行。扩大试点机型范围,开展整机联合型号审查。双方共同参与全流程审定,各自独立发证,审定过程协同。完善持续适航协同机制,建立故障信息交换渠道。评估试点成效,修订双边合作文件,解决暴露出来的技术、法律问题。

阶段三:有限范围型号证书双边互认(4-8 年中长期)

在充分积累试点经验、规则体系稳定、监管信任建立基础上,针对限定风险等级、限定运行场景的低空飞行器,启动型号证书有限互认。互认附带严格约束条件,限制运行空域、运行场景,保留单方暂停权利。建立定期复审机制,每 2-3 年复审等效性,当法规发生重大修订,重新评估。长期目标逐步扩展到更多机型类别,构建常态化低空适航双边协同体系。

6.3 配套支撑体系建议

1. 推动国际标准协同,依托 ICAO、RTCA 等平台,推动低空飞行器共性技术标准统一,减少各国规章底层差异。

2. 建设跨境适航数字平台,用于试验文档、数据存证、审查沟通、事件通报。

3. 开展审查员联合培训,统一风险评估方法论,培养熟悉双方适航规则的复合型适航工程师。

4. 建立产业咨询委员会,吸纳整机企业、零部件厂商、科研机构参与,反馈产业实践痛点,为监管机制优化提供输入。

七、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第一,低空飞行器适航全面整机证书双边互认短期难以落地,但是分级、分阶段、以联合测试和试验证据采信为基础的局部双边互认具备现实可能性。互认的本质不是两国适航规则完全统一,而是证明两套审定体系能够实现等效安全水平。安全目标共识、大量重合试验科目、产业全球化诉求构成有利基础;法规差异、数据主权、事故管辖权、空域联动约束、产业保护诉求是主要障碍。

第二,联合测试机制是双边互认的核心支撑。按照风险分级划分试验科目,搭建双层联合审查组织,建立试验大纲联合评审、联合目击、不可篡改原始数据管理、实验室清单管理、分歧解决流程,能够在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消除重复试验,大幅降低企业取证成本。A 级高风险科目实施双方联合目击,B 中风险远程复核,C 低风险采信认可实验室报告,这套分级方案兼顾安全与效率。

第三,认证协同体系需要包含等效性评估、分级互认框架、持续适航协同、双边法律协议。互认分为三层递进:试验证据采信、联合型号审查、有限证书互认,分步推进,控制风险。持续适航协同不可缺失,设计变更、软件升级、安全事件通报需要纳入协同管理。

第四,落地实施应当采用试点先行策略,优先选取风险可控机型开展试验采信试点,逐步积累监管信任,再推进联合审查,中长期探索有限型号证书互认。在整个协同过程中,监管主权、安全底线不可妥协,任何一方保留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暂停互认安排的权利。

7.2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本研究主要聚焦适航审定本体的双边互认,未深入量化测算互认带来的产业经济收益,对于跨境空管协同、运营执照互认、跨境飞行保险、事故跨境调查等配套体系仅简要提及,可作为后续进一步研究方向。
未来随着低空飞行器技术成熟、全球适航规则持续迭代,低空适航国际协同将从双边逐步向多边框架演进。数字孪生、仿真适航、AI 安全验证等新型测试技术大规模应用之后,联合测试的数据共享、远程目击模式会更加成熟,进一步降低跨境适航协同成本。低空飞行器适航双边互认不是取消监管,而是创新全球化监管模式,在保障公众安全前提下,释放低空经济全球化产业潜力。

数据来源

1. ICAO《城市空中交通 UAM 手册》及新型航空器适航相关指导材料

2. 美国 FAA eVTOL 适航政策文件、Part23/27 适航规章

3. 欧盟 EASA SC-VTOL eVTOL 专项适航规范、航空安全报告

4. 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eVTOL 适航相关管理文件与审定试点公开资料

5. RTCA、EUROCAE、ISO 航空电池、航空软件、无人机系统国际标准文本

6. 各国民航监管机构公开双边适航协议 BAA 范本、监管沙盒公开文件

7. 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产业调研数据库、全球低空飞行器企业适航取证案例库

8. 国际低空经济行业白皮书、UAM 产业研究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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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巴克豪斯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巴克豪斯低空经济研究院、巴克豪斯国际低空经济合作网编制,报告内容仅为学术研究与产业研讨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监管政策建议、投资建议或适航取证指导方案。报告基于公开文献、行业公开资料与理论建模分析,不代表任何国家民航监管机构立场。报告中提出的机制框架、实施路径属于研究假设,最终落地取决于各国法律法规、双边谈判结果、航空安全评估结论。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据本报告内容开展商业活动、适航申报、国际合作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报告编制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报告知识产权归编制单位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转载、商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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